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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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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基本权利的分类

(1)平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可分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等。 (3)宗教信仰自

2020-10-17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权的宪法保护

1、保障公民选举自由的实现,即选民的选举自由不受侵犯; 2、保障选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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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l982年《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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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基本权利的主体

基本权利的主体,也可称为基本权利的保障对象,是指享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受宪法条款保障的主体。 (一)自然人 1.公民 (1)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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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权的具体表现

(1)选民登记权 选民登记是以选民名册的形式将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登记入册,是国家负责选举工作的机构依法对公民是否享有选举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的活动。登记确认以获得选民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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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

1982年《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实现的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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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主要包括: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2)发布决定和命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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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权的特殊性

行使选举权不但是一种权利的表现,也包含享有该权利之人对其所在国家与社会的一种责任,因此一些国家对选举权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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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基本权利条款有所增加,内容

1.1954年《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文是14条,l975年《宪法》是2条,l978年《宪法》是l2条。 2.l982年《宪法》增加到l9条。 现行《宪法》第33条至第51条共l9条规范构成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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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1、执行决议、预算等 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2、制定规章、行政措施等 (1)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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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权的含义

广义的选举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具有选举代议机关及其代表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以及被依法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我国的关于选举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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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结构顺序有所变动

1.前三部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三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后; 2.1982年宪法将其改为第二章,和总纲连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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