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个必要程序。主要任务是:(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2、公布申请
《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关于专利申请的公布,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1)公布申请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2)就外国人的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外国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以其优先权日为申请日,该专利申请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公布;(3)对保密专利申请不进行公布。
3、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不是《专利法》所指的发明;(2)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3)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4)说明书、请求权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5)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6)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7)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格的资格;(8)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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